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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试衣间APP涉传销 被山东蒙阴市场监管罚没4800万元

来源:广搜网  日期:2021/1/11 0:23:06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朵拉试衣间APP涉传销 被山东蒙阴市场监管罚没4800万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近日公布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市监处〔2020〕159号)显示,朵拉试衣间APP的实际经营主体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4600.64万元、罚款2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朵拉试衣间APP的开发主体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个先试后买的购物平台,主要经营服饰类商品。朵拉试衣间APP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朵拉试衣间手机APP销售服饰类商品的过程中,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货款加10000元保证金,分别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让推荐人和被推荐人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设置推荐奖、消费奖、团队奖等制度,以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当事人非法经营额117564042.35元,其中结余的46006350.51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006350.51元、罚款2000000元,共计48006350.51元,上缴国库。

天眼查显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大股东为陶青付(持股比例94%);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朵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市监处〔2020〕159号

当事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41847867Q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13层1356室

法定代表人:陶青付

2020年3月2日,我局接到蒙阴县公安局《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索移交通知书》称: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朵拉试衣间网店,制定营销策略及奖金制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将该线索移交我局,联合开展调查。经局长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并在立案时逐级报备至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调查中,我局对蒙阴县公安局移交的朵拉试衣间APP后台服务器数据库(阿里云关联的IP地址:)电子数字据,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电鉴字第6号),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确认;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我局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拓、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福、朵拉试衣间APP会员郑士丽等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0年5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30日,2020年6月28日,经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讨论决定延期至2021年7月30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朵拉试衣间APP的开发主体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个先试后买的购物平台,主要经营服饰类商品。朵拉试衣间APP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8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涉案主体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与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从2019年1月7日开始,经营朵拉试衣间APP推广业务,当事人经营过程中采用会员制模式推广应用程序和销售服饰类商品,规定了四个会员级别,分别为普通用户、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客户下载朵拉试衣间APP应用程序后必须先输入已注册人员邀请码才能完成会员注册,系统后台根据邀请码确定推荐关系。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货款加10000元保证金才能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获得推荐奖励,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奖励、级差奖励及享受购物折扣。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的条件及其计酬方式(也称“奖金制度”)如下:

一、会员加入缴费和级别晋升制度

VIP:购买399元礼包成为VIP会员,获得8折购物折扣。

店长:两种方式:1.预存5000货款+500保证金,2.通过直推10个VIP会员,交500保证金,成为店长将获得5.9折购物折扣。

超级店长:成为店长并直推10个店长,预存10万元(货款周转金)+1万元保证金,成为超级店长将获得4.9折购物折扣。

二、计酬方式

1、推荐奖励制度

VIP:VIP直推VIP,奖励100元。

店长:店长直推荐一个VIP会员即获得奖金200元,间推一个VIP会员即获得奖金100元,直到订单线上最近的VIP晋级店长截止;店长直推一个店长即获得奖金600元,间推一位店长即获得奖金100元。

超级店长:超级店长直推一个VIP会员即获得奖金250元,间推一位VIP会员即获得奖金150元,店长新增会员奖励50元(无限层)。超级店长直推一位店长即获得奖金800元,间推一位店长即获得奖金200元,三推以上新增一位店长获得奖励100元。

2、消费奖:指依据所发展会员的消费额拿到相应的返点。店长消费奖:名下VIP会员消费获利21%(80%–59%), 超级店长消费奖:名下VIP会员消费获利31%(80%–49%),名下一级店长消费10%(59%–49%)。

3、业绩级差奖:店长团队业绩0.5万元奖励1%;店长团队业绩1万元奖励2%;团队业绩2万元奖励3%;团队业绩5万元奖励5%;团队业绩10万元奖励6%;团队业绩20万元奖励7%;团队业绩30万元奖励8%;团队业绩50万元奖励8.5%;团队业绩70万元奖励9%;团队业绩100万元奖励9.5%;团队业绩150万元奖励10%;团队业绩200万元奖励10.5%;团队业绩300万元奖励11%;团队业绩400万元奖励11.5%;团队业绩600万元奖励12%;店长团队1000万元以上奖励12.5%。

4、培养奖:培养一个超级店长奖励10000元。

以上奖金制度由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制定并通过口口相传、会议宣传,微信、微信群等网上交流方式进行宣传。该奖金制度规定,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货款加10000元保证金才能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获得推荐奖励,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奖励、级差奖励及享受购物折扣。

2019年8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 636号),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274544.81元的行政处罚。经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并未改正上述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仍按照上述奖金制度通过推荐他人加入的方式继续实施朵拉试衣间APP的经营推广行为。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停止了用以上奖金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以上述方式发展VIP会员、店长会员、超级店长会员20余万人,会员之间形成36个层级;2020年11月26日,杭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奖金制度经营的相关会计账目进行了审计(杭联会审字[2020] 883号,杭联会审字[2020] 884号),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利用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账户收取会员款117564042.35元、支出采购款货款69846184.60元、支出税费1711507.24元,结余46006350.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蒙阴县公安局移送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索移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件来源情况的事实。

第二组:蒙阴县公安局调查的张栋、宋增利、孙复兵、李祥芳、刘兆玲、范妮娜、李和荣、钟贤、孔芳芳、陈萍、许文 堆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朵拉试衣间运营模式及店长专享业绩返点表》二页,《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电子版)》、《电子数据注册资料和镜像》光盘一张,《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复印件二十二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二份,《办案说明》一份,网站截图七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取证、奖金制度、会员架构、银行交易、电子证据情况的事实。

第三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备案材料》二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拥有查处权的事实。

第四组:蒙阴县公安局调取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 636号)及案卷其他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五组:蒙阴县公安局调取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读档案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事实。

第六组: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电子数据情况的事实。

第七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第八组:当事人提供的朵拉试衣间APP《ICP/IP信息备案》、《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备案信息》、《服务协议》各一份。证明朵拉试衣间网站备案和服务器情况的事实。

第九组: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现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现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张永福的身份及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十组:我局对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拓询问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四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运营模式、收入、支出、货源、订单等情况的事实。

第十一组:当事人的会员张江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文柯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张江勇身份情况、委托情况、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二组:当事人的会员孔双燕、高凤英、刘丽雅、欧邦贵、李和容、徐小英、许文 ⒅酉蜕矸葜じ从〖及《询问笔录》各一份及孔双燕、高凤英相关手机截图十五份。证明孔双燕、高凤英、刘丽雅、欧邦贵、李和容、徐小英、许文 ⒅酉蜕矸萸榭黾暗笔氯松嫦哟邮伦橹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三组:当事人的会员舒文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雪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邵建英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询问笔录》三份、朵拉试衣间APP截图三份。证明会员何雪云、邵建英身份情况、委托情况、舒文仙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四组:当事人的会员郑士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香兰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会员陈香兰身份情况、委托情况、郑士丽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五组:当事人的会员范慧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温永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会员范慧茹身份情况、委托情况、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六组:当事人会员李祥芳、孙复兵、刘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证明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李祥芳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孙复兵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范妮娜银行交易明细三份、王桂芳交易明细一份。证明会员李祥芳、孙复兵、刘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情况、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及获得奖金情况的事实。

第十七组:当事人提供的朵拉试衣间运作模式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奖金制度情况的事实。

第十八组:当事人提供的与杭州米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九份及《朵拉试衣间入驻协议》二〇七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饰类商品来源情况的事实。

第十九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朵拉试衣间系统项目开发协议书》四份。证明朵拉试衣间APP销售平台开发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业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朵拉试衣间APP运营主体及当事人委托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收款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一组: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一份、公司业务合规性调整网站日志一份、《关于朵拉试衣间会员加入方式的问题》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0月8日停止了用以上奖金制度开展经营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二组:我局《询问通知书》二份。证明我局调取当事人及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账目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电子会计账目光盘二份、电子订单数据光盘二份。证明当事人会计账目及订单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四组:杭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账目和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杭联会审字 [2020] 883号,杭联会审字 [2020] 884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和当事人账户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收取会员款117564042.35元,支出采购款货款69846184.60元,支出税费1711507.24元,结余46006350.51元情况的事实。

2020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蒙市监听告字[2020]第1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运营朵拉试衣间手机APP销售服饰类商品的过程中,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货款加10000元保证金,分别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让推荐人和被推荐人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设置推荐奖、消费奖、团队奖等制度,以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当事人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后,继续实施以上行为,构成新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117564042.35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七十五、组织策划传销(二)裁量标准[ 严重 ]“非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当事人结余的46006350.51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006350.51元;

2、罚款20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48006350.5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国有商业银行在蒙阴设立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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